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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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堃貴
江堃旺
江月榮
江月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子孝 、 李青峰 、 李國誠 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江堃貴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3,453元(計算式:127,483元+15,970元=14
3,4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江堃旺不服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99元(計算式:127,483元+26,616元=
154,0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上訴人江月榮、江
月麗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127,483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元,均未據上訴人4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4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新竹縣竹北市縣○○路○○○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