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148號
原   告 豐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賢
訴訟代理人  黃契晴
原告與被告 許志忠 間因返還租賃計程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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