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IVX6Q6L14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二│有五│5間│彰│5│彰││││││號│級│期月││化│毒0│化│斗5│││││執3│毒│徒│至│地│偵6│地│簡0│7│同│上│9│己1│用品│刑││檢│2│院│3│││││4│││69│署││││││││3├──┼────┼────┼──┼───┼─┼───┼────┼─┼───┼────┤│持力│有一併台││彰│8│臺││││││號│具之│期年科幣││化│9│中│上1│││││執5│有槍│徒二罰三│6│地│偵1│高│訴5│49│同│上│4│己2│殺枝│刑月金萬││檢│4│分││││││8│傷│新元││署││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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