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145號
原   告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卓福財
訴訟代理人  李光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竺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
起訴時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以下同)4,048,691元,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41,09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嗣經原告擴張為
21,421,44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0,584元,因原告僅繳納
41,095元,尚欠新臺幣159,4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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