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尹慧慧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3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尹慧慧犯背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4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74
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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