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燕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旭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即應記載完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等)。
二、彰化縣埤頭鄉路口厝121、121之1、121之2,嘉和段967、96
8、968之4等地號土地「地號全部」登記謄本。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相關計算式?
四、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