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243號
原   告  王伯群
訴訟代理人  許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秀妹黃松木
繼承人、 黃傳舜 即黃松木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0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並提
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2份,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
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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