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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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彩雲 被告 彭清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且應向刑事訴訟程序現在繫屬之事實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始符法制。
二、查原告告訴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111年3月24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090號判決在案,惟因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已於111年7月19日檢卷移送臺灣高等法院,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631號審理中,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茲原告於111年11月30日具狀向本院(依法應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龔書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