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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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24號原告世界法音出版社
法音出版社上二位共同法定代理人KatherineK.Hsu原告全球佛教出版社
設0000NE000stAVE,VANCOUVER,WA,00000-0000,U.S.A.法定代理人PacksonLin原告RamboTsemang上四位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 謝宗哲 之住、居所地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並未於民事起訴狀內表明被告謝宗哲之住、居所地址,起訴程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次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00元,並依法補正被告謝宗哲之住、居所地址。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童淑敏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2124 號裁定(111.12.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智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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