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三、八、九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前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於90年10月24日以(90)府局教終字第12578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鈞院登記處於90年12月27日完成設立登記(登記簿第5冊第16頁第198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2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8、9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宜蘭縣94年3月14日府教終字第0940028
147號函審查符合,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立成功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3、8、9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