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五號六樓之被告戊○○
一巷六一弄被告丁○○被告乙○○被告庚○○
六樓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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