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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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張文昇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89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48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均為30年,均分360期,每期1個月,前5年先按期付息,第6年開始按期攤還本息,若有1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關於利率,兩造約定:0000000元部分,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7.49%加3.5碼,即年息8.365%計算;480000元部分,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7.49%加1.64碼,即年息7.9%計算。嗣後,0000000元部分於93年11月1日依據原告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新議定適用之利率調降為依原告牌告利率年息1.625%加10.3碼,即4.2%計算;480000元部分,因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降,於93年10月7日即調降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年息6.71%加1.64碼,即7.12%計算。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3年11月23日起即未繳息,本金則均未清償,共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原告催索,竟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證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主檔資料各2件及輔助勞工建構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1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主檔資料各2件及輔助勞工建構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1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0000000元及480000元,暨如主文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費用27532元(即第1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慧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秦復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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