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簡字第2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簡字第23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交簡字第235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調偵字第5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補充本件車禍經送鑑定結果亦認定係被告駕車自行操控失當自後追撞前車為肇事主因,被害人 黃丁旺 並無肇事因素,此有台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5年2月23日桃縣行字第0955200521號函暨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