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0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0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甲○○丁○○右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以賭博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丁○○、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一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犯罪事實欄部分應補充記載:「丙○○竟基於以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及賭博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在位於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二樓公眾得出入場所,擺設電動賭博機具彈珠台三台、超九電玩三台,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同時以該等機具,與不特定客人賭博財物,以之為常業。」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實施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參。被告丙○○於警訊、偵查中自承其乃獨資經營賭博性電玩等情不諱,足見其有以此為業之意思,則被告丙○○雖於開始營業當日即為警查獲,仍無礙於常業犯之成立。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並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論處;被告乙○○、丁○○、甲○○三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普通賭博罪。被告丙○○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應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常業賭博罪論處。又被告丙○○前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丙○○甫營業即為警查獲,對社會危害尚屬有限,其與被告乙○○、丁○○、甲○○四人犯罪後態度均稱良好,及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號所示之物,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收;另附表編號四至七所示之物,則為被告丙○○所有,且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膳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一│彈珠台(含IC板)│三台│丙○○│├───┼──────────────┼────┼──────────┤│二│超九電玩(含IC板)│三台│同右│├───┼──────────────┼────┼──────────┤│三│賭資│新台幣三│同右││││千元││├───┼──────────────┼────┼──────────┤│四│載有「500邱500昇500│一張│同右│││李1000明」之帳單│││├───┼──────────────┼────┼──────────┤│五│客戶名單│五張│同右│├───┼──────────────┼────┼──────────┤│六│無線電│二台│同右│├───┼──────────────┼────┼──────────┤│七│獎項海報│二張│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