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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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附民字第二0號
原告乙○○被告丁○○兼右法定代理人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基簡第六一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