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第二三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送達代收人楊暉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丁○○、丙○○、戊○○、己○○等六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叁仟
陸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為壹萬零玖佰壹拾壹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陸拾陸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㈣兩造所立約定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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