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己○○
辛○○壬○○癸○○庚○○兼右五人法定代理人戊○○原告甲○○
乙○○被告金達成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二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