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具保釋放在案,茲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具保人乙○○繳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後,業經許可具保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資料,其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送達回證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傳拘無著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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