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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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9號

抗告人甲○○

上列抗告人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再按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費用,抗告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惟抗告人尚未繳納抗告費,爰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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