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395、14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NGOMINHTHANG

(中文姓名: 吳明勝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 律師

許琬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OMINHTHANG(中文姓名:吳明勝)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NGOMINHTHANG(中文姓名:吳明勝)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114年3月1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