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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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36號

聲請人 馬妤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文豪林劭安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223757、CH223762之本票2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於同年月2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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