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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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57號

原告 郭宇純

訴訟代理人 郭金生

被告 曾忠義

彭家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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