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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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周梓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099、23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梓涵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099、2258、2264、2303、2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並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毒偵字第2099、2258、2264、2303、23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揭偵查卷宗確認無誤,堪以認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或透明結晶4包,經送鑑定,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檢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灣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11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考(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099號卷第151頁、110年度毒偵字第2303號卷第111頁),足證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甲基安非他命,連同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各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吸食器2組、塑膠勺子1支,經送鑑定,亦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引毒品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8月3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卷第35頁),是該吸食器2組、塑膠勺子1支與附著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既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意旨,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用罄而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或透明結晶

2包

檢體編號:C0000000-0

毛重0.7466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淨重0.3710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0.368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灣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099號卷第151頁)

1包

檢體編號C0000000-0

毛重0.2374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0657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淨重0.063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灣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303號卷第111頁)

1包

檢體編號C0000000-0

毛重0.6264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4421公克,取樣0.0022公克,驗餘淨重0.439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

1組

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313

毛重6.60公克,淨重、使用量、剩餘量均微量無法秤重,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方法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8月3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342號卷第35頁)

1組

檢體編號C0000000-0

毛重61.5712公克,經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灣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099號卷第151頁)

3

塑膠勺子

1支

毛重0.5278公克,經乙醇溶液沖洗塑膠勺子,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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