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67號異議人 施鴻璋 相對人 黃建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相對人聲請命異議人限期起訴,異議人不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6年3月9日所為106年度司聲字第23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保全對相對人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07號裁定准許之(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862號假扣押事件執行完畢(以下合稱系爭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嗣於民國105年10月間,向相對人戶籍(彰化縣○○市○○街○○○巷○○號)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提起本案訴訟,經彰化地院彰化簡易庭於106年1月25日作成105年度彰小字第535號判決,該判決業於106年3月7日確定(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原裁定不察上情,猶限期命異議人提起本案訴訟,係有未洽,爰依法提出異議,求予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二、經查,異議人以:其透過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721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拍賣程序,購得高雄市○鎮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暨其基地,嗣於10
5年5月間發現系爭房房基地於78年間因應高雄市○○○路拓寬徵收之需要,曾經高雄市政府前鎮地政事務所(下稱地政機關)逕行分割為高雄市○鎮區○○段第537、537-1地號土地,其中537-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並經高雄市政府於辦畢土地徵收後,拆除之。詎主管機關竟疏未重新測量系爭房屋面積,致異議人購得之系爭房屋實際面積較所有權狀所載總面積短少13.19平方公尺,按系爭房屋拍定價格計算,相對人拍賣系爭房屋因虛增面積13.19平方公尺,得款新台幣(下同)45,868元,而有不當得利為由,主張其對相對人有45,868元之金錢債權存在,並請求本院裁定准就相對人之財產,在45,868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假扣押事件卷證,核閱無誤。而異議人就前揭爭訟事由,已於105年10月間在彰化地院對相對人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經該院作成系爭確定判決在案,有卷附彰化地院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535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憑(見本院卷第6至8頁),足見異議人已對系爭假扣押事件提起本案訴訟,並獲勝訴判決確定在案。原裁定不察上情,猶限期命異議人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即有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係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另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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