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五號G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二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清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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