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四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被上訴人丙○○
中成實業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訴字第一七○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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