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五О號G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曾平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胖惠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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