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G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強制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犯妨害名譽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傷害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清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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