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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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 陸學展 被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