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3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3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七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陸顆、牌尺肆支及籌碼貳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扣案之賭具麻將牌乙副、骰子六顆、牌尺四支及籌碼二十一枚,因可認係被告提供賭場之設備,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及在現場參與賭博之證人 簡麗君張姚秀桂陳麗蓉 等人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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