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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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48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2,700元,應徵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吳謀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