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32號再審原告 路學展 應受送達處所台北郵政84-614號信箱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黃美倫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700元,應徵裁判費17,24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