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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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6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八八號
自訴人甲○○代理人 羅聖乾 律師被告丙○○輔佐人即被告之家屬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不得提起自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所明定,所謂直系尊親屬,不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限,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括在內。
三、本件被告丙○○係自訴人甲○○之配偶 龍斯寧 之父親事實,業據自訴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訊問筆錄),並有本院依職權所查得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一紙在卷可稽。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依上開說明,其自訴顯非適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孟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