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國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兆叁仟壹佰伍拾叁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捌億貳仟貳佰柒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佰肆拾肆億陸仟捌佰叁拾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官碧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