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一九號
  原   告 靜園A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八十九年五月七日所有門牌號碼台
中市○區○○○街○○巷○○號十五樓之三房屋,係屬原告管理之公寓大廈住戶
,依該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之決議每戶應繳每月每坪五十
元之管理費,該大廈住戶所有權人會議並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決議每戶應繳管
理基金五萬元,並應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至二月十五日繳納,逾期加收百分之
十之違約金,並決議自八十九年三─四月每戶應繳每月每坪四十五元之管理費,
被告自八十九年一月起至八十九年四月止,共計積欠管理費四期,計七千三百四
十四(38.65坪×50元/每月每坪×2月+38.65坪×45元/每月每坪×2月=7344
)元,並積欠管理基金五萬元及其違約金五千元,共計積欠六萬二千三百四十四
元,經原告催討無效,為此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前開積欠之管理費、管理基金及其違約金,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建物查詢表、管理費繳納說明、建物所有權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據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七千三百四十四元及管理
基金及其違約金五萬五千元計六萬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於九十年
三月十五日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
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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