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五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黃秋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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