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四三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心愷
右原告與被告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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