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一八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進叁
右上訴人謝進叁與被上訴人甲○○實業有限公司請求專利權讓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月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伍萬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佰伍拾元,
折合新台幣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
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