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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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曾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3日│95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4111號│度毒偵字第411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96年度訴緝字第70號││決├────┼─────────────┼─────────────┤││判決日期│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折算標│新臺幣壹仟元│新臺幣壹仟元││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