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受刑人因附表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及詐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詐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6月30日│95年5月10日│├───┬───┼─────────────┼─────────────┤│偵│機關│台灣桃園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3││案├───┼─────────────┼─────────────┤│年│字│偵│偵緝││號├───┼─────────────┼─────────────┤│度│號│11128│853│├───┼───┼─────────────┼─────────────┤│最後│法院│本院│本院││├─┬─┼─────────────┼─────────────┤│事實││年│95│94│││案├─┼─────────────┼─────────────┤│審││字│桃簡│訴│││號├─┼─────────────┼─────────────┤│││號│1500│1811│├───┼─┼─┼─────────────┼─────────────┤│確定日│││95年12月13日│95年12月7日││期│││││├───┴─┴─┼─────────────┼─────────────┤│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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