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搶奪│├────┼─────────────┼─────────────┤│宣告刑│拘役伍拾日│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5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3月4日│91年3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4852號│92年度偵字第672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2年度壢簡字第1080號│92年度訴字第703號││實├──┼─────────────┼─────────────┤│審│判決│92年7月30日│92年10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壢簡字第1080號│92年度訴字第703號││判├──┼─────────────┼─────────────┤│決│確定│92年9月12日│93年1月6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拘役貳拾伍日│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折算標準│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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