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就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10條第1項│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月23日│95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5年度毒偵││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345號│字第5570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184號│95年訴字第2628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13日│95年12月29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84號│95年度訴字第2628號│││││││決├────┼─────────┼──────────┤││判決確定│95年11月13日│96年1月29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