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各該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屬合於減刑規定之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陸月││告││││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94年12月15日│94年12月15日││日期│││├────┬───┼────────┼────────┤││機關│桃園地檢署│同左││偵查年度├───┼────────┼────────┤│及案號│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同左││││6491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461│同左││事││號│││實├───┼────────┼────────┤│審│判決│95年8月8日│同左│││日期│││├────┼───┼────────┼────────┤││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461│同左││判││號│││決├───┼────────┼────────┤││判決確│95年10月16日│95年10月1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同左││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叁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如易科罰金,以銀│同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