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示。所犯如附表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偽造貨幣罪│詐欺罪││名及法│刑法第196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條│││├───┼──────────┼──────────┤│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90年5月22日│89年4月間││期│││├───┼──────────┼──────────┤│偵查機│桃園地檢署89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90年度偵緝││關及案│第8268號│字第887號(聲請書誤││號││載為89年偵字第8268號││││,應予更正)│├─┬─┼──────────┼──────────┤│最│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91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92年度易緝字第154號││審│號││││├─┼──────────┼──────────┤││判│91年9月24日│93年5月28日│││決│││││日│││││期│││├─┼─┼──────────┼──────────┤│確│法│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院│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判││院,應予更正)│││決├─┼──────────┼──────────┤││案│91年度上訴字第1707號│92年度易緝字第154號│││號│(聲請書誤載為90年偵│(聲請書誤載為90年偵││││緝字第8268號,應予│緝字第887號,應予更││││更正)│正)││├─┼──────────┼──────────┤││確│91年12月5日│93年6月28日│││定│││││日│││││期│││├─┴─┼──────────┼──────────┤│依中華│不合於減刑條件│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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