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竊盜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名及法│刑法第32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條│第1項│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95年11月5日│95年8月26日││期│││├───┼──────────┼────────────┤│偵查機│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95年度毒偵字第││關及案│第22995號│23874號││號│││├─┬─┼──────────┼────────────┤│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95年度易字第1657號│96年度簡字第57號││審│號││││├─┼──────────┼────────────┤││判│95年12月12日│96年4月16日│││決│││││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院││││判├─┼──────────┼────────────┤│決│案│95年度易字第1657號│96年度簡字第57號│││號││││├─┼──────────┼────────────┤││確│96年1月22日│96年5月18日│││定│││││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民國96││││年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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