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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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玖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5年2月22日│95年10月1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378號│95年度毒偵字第535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33號│96年度訴字第103號││實├──┼─────────────┼─────────────┤│審│判決│95年6月26日│96年3月2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033號│96年度訴字第103號││判├──┼─────────────┼─────────────┤│決│確定│95年7月25日│96年3月22日│││日期│││├─┴──┼─────────────┼─────────────┤│合於中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標準│)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