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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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叄拾叄萬捌仟壹佰叄拾元後,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三五一三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4年度執字第35137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5年度訴字第574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
書記官冒佩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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