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福源
上列被告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3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福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