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313號
原   告  黃永昌
被   告  李雪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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