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旭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世敏 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36,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